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、生活秩序,规范学生行为,培育优良校风学风,保障师生合法权益,依据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《中学生守则》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处分坚持立德树人、教育为主、惩戒为辅、过罚相当、公平公正、纠错育人原则。处分是教育管理手段而非目的,对受处分学生须常态化谈心帮扶,严禁歧视孤立,符合条件按期撤销处分。
第三条 学生行为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或构成刑事犯罪的,学校固定证据、通知监护人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,含校内及校外研学、社会实践等在校管辖场景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
第四条 处分种类:1.警告 2.严重警告 3.记过 4.记大过 5.留校察看 6.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至第九条 后四种处分须写出书面检查,班主任调查后连同材料报政教处;处分经分管副校长会同政教处、年段集体讨论,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;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依法赔偿;情节轻微、主动认错改正、主动赔偿、检举有功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;有严重后果、认错态度差、打击报复、屡教不改、手段恶劣、勾结校外人员、威胁侮辱管理人员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者从重处罚。
第十条 各类违纪处分标准(要点):
- 考试作弊:初次较轻通报批评并取消成绩;态度恶劣、多人串通等严重者严重警告以上;代考记过;辱骂教师留校察看。
- 旷课:一周1节班内通报;学期累计10节警告、20节严重警告、25节记过、30节记大过、40学时留校察看;连续一周或累计两周勒令退学或开除。
- 扰乱公共秩序:视情节警告至勒令退学。
- 骂人打架:恶语谩骂警告;打人记过;蓄谋策划打架勒令退学;持械打人勒令退学;勾结社会人员进校打架勒令退学。
- 破坏公物:2倍赔偿,严重警告至开除。
- 偷盗:偷吃通报批评或警告;偷窃未遂记过或留校察看;偷盗集体私人财物勒令退学。
- 勒索诈骗:留校察看(严重送公安);伙同社会团体诈骗勒令退学。
- 赌博:初次留校察看;两次以上勒令退学。
- 吸烟喝酒:吸烟警告至记大过并记入档案;校内喝酒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。
- 传黄谈恋爱:传看黄色读物初次留校察看、再犯勒令退学;谈情说爱主动认错警告,不改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。
- 越墙出校或不按手续离校: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;夜不归宿勒令退学。
- 违反国家法令受审处罚:原则勒令退学。
- 伪证包庇:记过至勒令退学。
第三章 处分程序
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含违纪事实记载、本人检讨保证书、旁证材料、班级处理意见等。
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:班主任填申报表附材料→政教处调查核实→班主任年段提建议报校务会审核决定→通报学生和家长并善后→有异议可向申诉委员会申诉→全校大会或年段大会宣布并以布告发布。
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
第十三至十六条 处分及撤销均记入个人档案;受处分后一学年可申撤;警告、严重警告满3个月(不含假期)、记过记大过满6个月、留校察看满12个月可申撤。程序:本人写总结申请→班级班主任认可交政教处→联合年段审核→拟定撤销文件布告发布。
申诉机制
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,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教处书面申诉,政教处7个工作日内复核答复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